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
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企事业单位如何怎么建设碳排放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请咨询010-51295139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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