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15 10:17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规定,各试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还将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经审定后的碳排放量是确定企业碳排放配额富余或不足的依据。今年是上海碳交易试点的第一个履约年,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海市发改委于1月中旬印发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时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同时,组建了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及时对各试点企业在碳排放报告编制以及报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并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和推进情况,通过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形式提醒、督促各单位按时提交报告。期间,还召开了所有试点企业的通气会,沟通宣传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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