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如何完善碳排放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10 11:04

温室气体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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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是国际减排义务要求主要对象。因此,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将温室气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上海、江苏等地做出了初步尝试。根据《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审批报告(金)(一)(暂行)》的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残、粉尘、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许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之内。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调整[5]。可见,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大气污染物,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综上所述,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属于大气污染物,为落实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中的承诺:“自主确定减排行动目标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奠定基础。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扩大交易主体范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蓬勃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模也迅速扩大,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CDM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关衍生品提供基础和平台。但至今我国并不承担减排任务,暂时不需要建立国内私权利主题间减排交易平台。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碳排放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国家。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其法律经验也可扩展到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国的电力行业建立火力电厂二氧化碳排污交易。我国已经着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管理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国,我国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因此,我国现在应该采取主动,根据我国国情,积极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将碳排放交易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及个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这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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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有偿化,需实现森林碳汇产权化,并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首先,宪法应明确环境容量资源即碳汇林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其次,在物权法中应增加关于碳汇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规定。第三,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增加有关林权及森林碳汇交易制度的内容。综上所述,我国应从宏观政策导向到法律制度保护,实现我国发展森林碳汇建设。这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自愿减排承诺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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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全球工业化进程加快,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人类活动导致水循环破坏,大量伐木毁林。这些都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全球的气候变化已经导致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两极冰川融化,淡水资源流失,农作物减产,疾病肆虐,甚至导致大量物种灭绝。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有更大负面影响。因此,用法律等强制手段规范人类活动,有效控制全球气候变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公平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碳排放交易必将会成为未来几年,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热点,也会成为我国实现减排的发展方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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