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10 10:48

(一)温室气体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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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中具有温室效应的某些微量气体,包括CO2、CH4、N2O等30余种。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也是生物正常生命活动的最常见的代谢产物。由于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从1860年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前后迅速上升,至1950年前后,上升曲线已几乎成直线态势。二氧化碳含量从一千年前的280PPM(每一百万份中占一份),上升至两千年前后的360PPM,升幅高达28.6%。全球的平均气温从1860年到2000年这短短140年间,已上升接近1℃。但至今为止,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位为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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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尚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交易,即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因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增加碳汇,抵消碳排放,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3][4]。碳汇交易应有其相应的交易基础,同时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目前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内企业尚不具备碳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我国不承担强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尚不具有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缺少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联合国规定,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购买节能减排指标,需经联合国认定,方可卖给西方大企业冲抵他们的减排指标。目前,联合国只规定了在三大类别的项目之间进行碳排放交易,一是甲烷的回收利用。二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三是绿化工程。要实现碳排放交易,首先要明确总体的碳排放量,其次要将企业用于冲抵碳排放量的方式转化为可以准确测量的具体形式。如,建造碳汇林。我国的森林虽然较丰富:“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目标”。但是,目前国内的对于碳汇林的保护仅停留在政策方面,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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