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之新西兰模式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3-31 12:24

新西兰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渐进式NZ ETS,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分阶段地构建我国的ETS。2011年我国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计划于2013年各自建成碳市场,通过设立七个地区性碳排放交易市场,获得通过市场机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经验,到2015年逐步拓展到全国范围,这和“新西兰模式”相类似。不过为避免各自孤立导致联系和匹配困难,应从“新西兰模式”获得启发,为地区性碳排放交易市场设立通行的规则,未来能将这些市场联系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级别的ETS。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TS的建立需要有法律基础,无论减排目标的确定、排放总量的限定、MRV(可测量、可报告、可监管)体系的建立等都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否则,ETS将成为缺少约束力的市场,必然很难运转起来。2010年,中国虽然把明确的减排目标和建立国内ETS的计划写进了“十二五”规划,但是与之相匹配的细则、奖惩措施、MRV体系建立方法等都并未“法律化”,这将会阻碍国内ETS的有序发展。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新西兰立法模式,先制定一个ETS基本法案,接下来根据七省市试点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不断进行修订,使得我国ETS 相关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任何一个ETS最重要的是形成合理“碳价”的过程,新西兰过渡时期采用了固定碳价的方式,EU ETS通过市场形成碳价。我国可以在试点过程中发现我国碳减排的边际成本,初期的话,可以如新西兰那样规定一个过渡期,但考虑到我国减排情况的复杂性,可以制定一个有上、下限的可浮动的固定碳价模式,实际碳价格通过ETS市场形成,但不超出浮动范围,这样的“碳价”即有利于ETS的稳定性,又能发挥市场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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