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都议定书》,排放贸易机制是指一个附件一国家超额完成了其承诺的减排任务,便可以将其多余的减排限额部分出售给某个排放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附件一国家。排放贸易通过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协商确定总的排放量,根据各个国家减排承诺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 Unit,AAUs),附件一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超出分配数量的部分进行购买或者对短缺部分进行出售。附件一国家之间的边际减排成本存在着差异,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愿意从市场上购买一定的减排量,以节约减排成本。而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愿意向市场上出售减排量,以增加收益。通过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可以使附件一国家之间的边际减排成本趋于平衡,达到附件一国家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由于排放贸易机制将市场机制与经济学原理引入气候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学者称,“排放贸易是京都框架的基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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