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低碳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未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企业的减排责任,且在实际执行效果方面都不尽如人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是碳减排绝对指标尚未作为主要指标。从试点省市公布的方案来看,基本都是以碳排放强度指标(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作为总目标。而建立强制性减排的制度框架,必须以碳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碳绝对减排量)为基础。目前各试点省市大多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也就难以对企业未来的绝对减排量进行科学设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三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不健全。总量交易制度下,对企业遵约与否必须有可靠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也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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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金融相结合的程度不够。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要素交易市场,而是一个与金融活动密切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可以发行基于节能减排目的的气候债券,减排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开展抵押或质押,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减排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或进行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进行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交易,这些与金融相关的活动大大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初始设计阶段,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刚起步,需要加强合作。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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