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配额型碳交易市场,构建总量限制交易市场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2-17 14:09

完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试点构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时,必须要制定出台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参与碳减排的行业主体,以及碳减排目标的强制性、碳产品的可交易性进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从而约束区域内的企业强制参与到碳减排和碳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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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在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时,我国应该参照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运行路线,先以免费的配额分配开始,逐步加大有偿分配的占比,减少强制减排机制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最终实现全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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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区域性碳交易的检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是强制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在市场构建初期,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力。同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对超排企业追加罚款。
 
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以发展初级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基础,逐步推动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完备性、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上都与国际的成熟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强制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应该规范一级配额产品和项目的市场交易,发展基础性碳交易产品,引导和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投资者对碳初始配额、原始CDM项目的核定减排量,以及自愿减排市场上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和投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再尝试开展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等碳交易衍生产品,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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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抓手,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出台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其次,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最后,创建专门服务碳交易的“碳汇银行”。考虑到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设立碳汇银行可以有效联系碳源与碳交易。除了可以为碳汇供给者提供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服务外,还可以尝试将碳指标存储在银行,开办“储碳汇”、“售碳汇”业务,实现可持续性碳交易。(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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