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的有关规定,为配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和各试点企业配额清缴工作,我委拟于近期组织本市碳排放试点企业开展2013年碳排放状况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填报内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试点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要求进行填报,主要包括边界说明、主要产品、计算直接和间接排放所需的能源活动数据和工业生产过程数据以及相关参数等。企业在填报中应注意说明本年度与配额分配时明确的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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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企业可登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点击主页面右下角“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的链接进入(用户名、密码同初始报告),按照系统表式要求进行填报。请各试点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前,在线提交《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装订成册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提交书面报告。在线提交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视书面报告为最终有效报告。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未按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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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受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我委负责受理各试点企业书面报送的《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电话:23113954,邮编200003,收件人:章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我委将按照规定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各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进行核查,报送的《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将作为核查的主要依据材料之一,请各试点企业认真做好相关填报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特此通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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