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1-01 23:29

一、基本要求

年度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为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须建立重点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定期测量机制,依据《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2013版)》编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排放报告”),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单位应对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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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编制的核查报告。市主管部门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抽查。重点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及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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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信息填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报告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并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在线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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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报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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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报告初次填报。报告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在线提交上年度排放报告。其中非重点排放单位在线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排放报告初次填报后,须委托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在填报系统选定已委托的核查机构。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查看委托方提交的排放报告,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机构应向委托方出具电子版排放核查报告。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核查报告填报。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修改调整排放报告,并通过填报系统提交修改后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无误后,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核查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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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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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门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可通过填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未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要求调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核查报告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由市主管部门指定核查机构重新核查,其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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