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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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 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 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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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新建企业自 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 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 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