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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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考虑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同样可以发挥海洋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草案取消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减少了一道审批程序。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践中,溢油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溢油风险分析及溢油应急能力三方面内容,考虑到这些内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另一项审批即“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已经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也要核查应急演习、演练、培训情况,通过备案同样可以达到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溢油应急计划、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草案取消了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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