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广州正式启动,探索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昨日,广东省物价局下发相关《通知》,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据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省物价局昨日下发的《通知》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包括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等的管理。
《通知》规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属于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提供的交易服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该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而企业化管理的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则按当日交易累计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办法计收。其中,成交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收费;成交总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收费;成交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单日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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