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称“
碳交易”,源于《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即
CDM。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到2012年,其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2%。由于发达国家国内减排二氧化碳成本很高,因此,《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政策要求,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或者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分解一吨标准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就可以获得一吨标准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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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温室气体是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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