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标准规定了总汞、总铅、总镉、总镍、总银、总锌、总锰等排放限值,但并没有明确 电池行业应该执行哪些排放限值;因此,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会出现只监测部分指标的 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未能有效地反映电池行业特点,有些指 标过于宽松,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也不利于促进电池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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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对电池生产企业污水排放进行总量控制。调研结 果表明,按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电池企业的废水均可达标排放。然而,从总量排放来看,各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差别较大。 以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来看,所调查企业水污染物总铅的排放浓度均小于 1.0mg/L,达到目前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然而,从排放总量 来看,1kVAh 铅蓄电池的总铅排放量从 20~200mg 不等,相差 10 倍之多。不但污染了 环境,而且造成资源的浪费。现有标准没有规定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因此很多 企业主要监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现象。本标准通过浓度和水量 的控制,是实现电池行业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保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环境水体功能越低,相应的污 染源排放越宽;环境水体功能越高,相应的排放标准越严”的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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