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碳排放权是法律创设出来的权利,权利的初始分配就关系到整个碳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根据先行的国家经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拍卖)两种。包括欧盟在内的世界上很多现行的区域碳交易制度都是以无偿分配为主要原则。但随着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并考虑到对市场新进入者的公平性问题,有偿购买则逐渐成为未来碳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新西兰的减排交易计划中,则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免费发放部门,即以2005年合格的工业厂商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对合格的工业生产者和与电力消费相关的间接排放以及固定能源、非能源加工行业的排放部门都按照以上排放基准的90%进行免费发放。第二类是有偿分配的行业或部门,对于液化石油燃料、固体能源部门、电力、废物处理部门的义务履行主体需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