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碳排放报告报送。
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
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并加盖公章。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执行。
2.第三方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年度报告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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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疑义的,可于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组织对其复查并作出审定结论。
3.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发与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配额,并于当年6月30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排放配额及配额发放单位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变更、上缴、转存、注销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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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由于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新建、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上年度变动达到5000吨或20%以上的情况,应当在一周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申请配额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并做出审定结论,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对配额进行调整。
重点排放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取缔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排放配额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其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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