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立一般账户。碳抵消项目的开发者或所有者必须开立一般账户。
2、一致性申请截止日期。2009年1月1日前开始的碳抵消项目,项目开发者或所有者应当在2009年6月30日期提出一致性申请。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碳抵消项目,项目开发者或所有者应当在项目开发之后6个月提出一致性申请,任何未能遵守一致性申请截止日期的碳抵消项目都会导致一致性申请拒绝,项目不再成为碳抵消项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一致性申请的内容。对于碳抵消项目申请的内容包括:第一项目开发者或所有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电话、账户号码、第二,项目介绍。第三,项目符合本章节规定的碳抵消项目证明。第四,排放基准年确定。第五项目减少的碳排放或封存的碳排放量的量化、监测和验证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4、禁止性规定。如果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项目的部分已经向其他参与的省市提出一致性申请,则不能向其他省市提出申请,除非该申请已被其他参与省市以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主要在将要提出申请的省市为理由加以拒绝。
5、管制机构对申请的回复:在收到一致性申请的 30天内,管制机构将通知该项目开发者或所有人其提的申请是否完整性。在作出完整性确定的90天内管制机构将通过项目开发者或所有人其提交的项目是否符合一致性的要求。(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