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11月26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立了第二批29个低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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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试点范围为: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和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晋城市、呼伦贝尔市、吉林市、大兴安岭地区、苏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宁波市、温州市、池州市、南平市、景德镇市、赣州市、青岛市、济源市、武汉市、广州市、桂林市、广元市、遵义市、昆明市、延安市、金昌市、乌鲁木齐市。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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