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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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工业化国家可据此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支付费用,用于减少后者的二氧化碳排放,减排的额度则可以算在付款方账上。而各国的排放额度是经由谈判,通过《京都议定书》签订的。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Carb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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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据易碳家了解到,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