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管斌 张东昌2013-07-17 07:03

  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排污权是建立在环境资源对其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基础上的,这种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就构成了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承载污染的能力,即环境容量。而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自净能力又是有限度的,这种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得环境容量成为一种资源,即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污权据此被环境经济学界定为一种环境容量资源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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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是权利人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份额享有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学界在探讨该问题时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 。首先,碳排放权是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是国家为了防止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滥用而动用国家权力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加以控制,进而采用行政管制、税收、收费、补贴或其他市场化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利用。权利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公开拍卖或定价出售等方式分配的。其次,由于排污权作为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和限制,因而并不是一个完满的用益物权,而应归于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易碳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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