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评述及建议

文章来源:经济法论坛管斌 张东昌2013-07-17 06:59

  2009年3月27日,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式建立。截止到目前,湖北省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构建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体系,成交了4项累计3413.52吨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个案分析,有利于对湖北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形成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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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这是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排污权交易地方性规章,标志着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启动了省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8年11月19日,湖北省环保局发布了《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随后又发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上述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和发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中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也是导致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相较于其他产权交易明显缺乏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下表1中笔者的统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的几种产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性明显不足,自2009年12月以来竟再无一项挂牌公告项目;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看出,已经挂牌的排放权交易项目很快都成交了,表明排放权交易存在着市场需求。因此,需要从制度设计本身出发探寻问题的症结并予以改进。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的疏漏和缺陷着其要点予以评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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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考察时间 挂牌公告项目(项) 成交项目(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国有产权转让 2007年8月22日—2011年8月29日 344 282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科技成果交易 2007年11月21日—2011年6月7日 510 ——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资本市场融资 2009年5月5日—2011年3月15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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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权交易 2009年3月18日—2009年12月10日 4 4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涉讼资产交易 2010年9月9日—2011年8月29日 28 9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注:考察时间表明该项目类型初次公告至最新公告的时间段;成交项目中“——”表明尚未有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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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根据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数据整理所得,资料来源:http://www.ovupre.com/InfoUnite/ ,2011年8月29日最后访问yitanj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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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主体的界定过于严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2008)第7条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据此,湖北省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主要限于企业主体。这实际上就否定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如环保组织、投资机构等)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同时也否定了出于实际新增排放量需要以外的目的(如投资、环保)购买碳排放权的可能。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将交易主体严格限制的做法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使得大量潜在的参与者被排除在外,将影响市场交易的活跃性,阻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践经验看,美国1990年《空气清洁法》修正案、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和澳大利亚2002年《电力供应法案》修正案都允许自然人和其他环保、投资等组织作为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参与其中。2010年1月2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在国内率先开展了个人碳交易,个人可以在该所以35元/吨的价格购买碳减排指标。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建立了“个人绿色档案”系统,并且与兴业银行联合推出了国内首张“碳信用卡”用以个人购买碳排放指标。 因此,笔者认为湖北省对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的范围应放宽规定,允许自然人和其他环保、投资等组织作为受让方参与到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同样也允许参与主体出于投资和环保等目的购买出让方的富余碳排放权。当然,这样一来也就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交易主体资质的审查,需要对自然人和投资、环保等组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置更为严苛的资格要求,以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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