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煤炭资源税率可设定5%再逐步提高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林伯强2013-02-08 08:39

  除了从价计征,资源税税率应该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过低的税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于我国煤炭在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比较高的税率仍需要考虑宏观经济对煤炭资源税的反应,所以,资源税改革需要兼顾税率的有效性和经济对能源成本的敏感性。比较保守的选择是,开始时仿照油气资源税税率,将煤炭资源税率设在5%,以后逐步提高,这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应该是可以承受的。国际经验也表明,资源较稀缺的日本和欧洲的能源税负较重,而资源比较丰富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则相对较轻。能源重税政策并未削弱日本及欧洲各国的生产竞争力并增加社会问题,相反,这些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美国。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显然,任何税收都不会是中性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导致利益博弈。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中央对地方的让利,导致省际之间(资源输出省和资源净购入省)、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能源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在我国特定的情况下,这些博弈会带来短期的分配问题,甚至由于扭曲而带来成本。但长期而言,资源税会提高资源成本和价格,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节能,这是确定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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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定义为全民所有的煤炭资源没有征收资源税,资源收益有可能落入某个利益群体手中,就有失公平。可以预见,我国未来的资源税改革将会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煤炭从价计征,另一个则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率。政府采取渐进的方式提高资源税率,主要是为了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效率,对政府而言,关键是如何权衡公平与效率。当然,提高能源效率和减轻社会负担常常是两难的政策选择,要求政府在效率与公平、短期影响与可持续发展进行平衡。煤炭资源税改革只要目的明确,设计合理,许多问题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实践中逐步解决并完善。(作者系新华都商学院副院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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