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印发了《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国家方案》是未来6年我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纲领性文件,为氟化工行业今后的
履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指明了行业
绿色低碳转型的方向。
氟化工行业履约成效显著
三十多年来,中国氟化工行业伴随着国家履行议定书的步伐阔步前行。早在国际社会开启议定书履约征程初期,1992年时我国第一代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全氯氟烃(CFCs)产量约2万吨,由于产品品种及质量与消费需求不相适应,约40%的CFCs依赖进口,其原料甲烷氯化物也需大量进口。自1998年至2007年,我国成功淘汰了5万多吨CFCs,提前两年半实现了履约目标,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在此过程中,我国也开发和新建了1,1,1,2-四氟乙烷(HFC-134a)等一批ODS替代品生产装置,推动氟化工行业快速发展。
目前,氟化工行业已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发展为氟化工生产第一大国,可以生产几乎所有氟化工产品,大部分产品的产量都超过全球总量的50%,其中氟碳化学品产量超过全球总量的70%,主要产品有CFCs(原料用途)、含氢氯氟烃(HCFCs)、氢氟碳化物(HFCs)、含氟烯烃(HFOs)、氢氟醚(HFE)、全氟酮等。根据议定书及《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还需开展HCFCs和HFCs的淘汰和削减活动,这两类物质我国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均占世界总量的80%以上,是履行议定书舞台上当之无愧的主角,氟化工行业作为履约工作的排头兵更显责任重大。
《国家方案》对氟化工行业履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家方案》对氟化工行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明确了主要履约目标和对应的时间节点。禁止已淘汰的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7类管控物质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削减HCFCs和HFCs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HCFCs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在2025年分别削减基线值的67.5%和73.2%,2030年均削减基线值的97.5%,仅保留2.5%用于满足制冷空调维修等用途的需要。HFCs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在基线值18.53亿吨和9.0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基础上,2029年均削减基线值的10%。
强化管控物质生产、销售管理。一是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生产。对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根据履约目标,制定年度配额核发方案,向相关生产单位核发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并逐步削减,实现年度淘汰目标。二是强化CTC、甲基溴、哈龙-1301、CFCs、HCFCs、HFCs等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的生产管控,严格管控物质生产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生产装置监管。三是严格管控副产物质,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国家监控
平台联网。进一步规范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生产单位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监测、计量和数据报送,鼓励HFC-23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加强管控物质使用管理。一是2030年1月1日前,除保留少量用于满足制冷空调维修等用途的需求外,所有行业完全淘汰HCFCs受控用途使用。二是2029年1月1日前,HFCs受控用途使用量至少削减基线值的10%,将优先在汽车、家电、工商制冷空调等重点行业开展削减活动。三是加强CTC、CFCs、甲基溴、HCFCs、HFCs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的使用管理。
完善履约管理体系。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出台管控物质及其建设项目禁令。定期评估替代品和替代技术适用性,编制和调整《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研究将使用管控物质的有关技术工艺、装备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或淘汰类。
严格执法监督。提升管控物质监测预警评估能力,构建履约成效评估和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管控物质生产和使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依托行业举报和管控物质专案查办组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管控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机制。
氟化工行业将为履约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历史实践证明,基于履约要求而制定的生产配额许可制度是我国履行议定书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氟化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基于履约三十多年经验、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的《国家方案》是保障国家履约和相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随着《国家方案》的正式出台及相关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氟化工及相关产业必将朝着更加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前进,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庄相宁)
来源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编辑 | 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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