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基础的建立阶段。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将环境治理体系确立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八大基础性支柱之一,明确了环境治理体系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联系。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突出问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环境治理体系的主体进行了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至此,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框架基本形成。
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的改革阶段。随着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污染防治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内涵以及重点改革方向进行了揭示,提出包括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经济政策体系、法治体系、能力保障体系、社会行动体系在内的“五大体系”结构框架,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完善阶段。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紧密结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2020年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各领域,提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这“七大体系”从行为主体、管理机制、实施保障等方面构成了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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