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信贷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增强节能环保相关企业融资能力。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国际上,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效力,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相比赤道原则行规性质的约束,中国银监会今年提出的《绿色信贷指引》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明确提出,要将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并配备相应资源,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同时,还要求银行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从作用机制上看,绿色信贷的推出,是将环保调控手段通过金融杠杆来具体实现。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也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与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绿色信贷这样的市场经济手段在影响面和持续性上更有效率。绿色信贷的作用是逼迫企业必须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远超行政处罚额度的经济代价。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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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碳排放交易
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议定书》承诺的排量。排放配额的分配综合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
按照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报给欧盟委员会。
制定国家分配方案考虑的主要原则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相一致,必须考虑减排的技术潜力,以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如果欧盟通过了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必须予以考虑;对不同企业或产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必须包含有对新参加者的规定;必须考虑“提前行动”产业的贡献;“排放标杆”的制定必须采用最佳适用技术,以保障这些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效技术的作用;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企业名单及其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情况的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