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泛分布着生态保护重点地区,有关地区在排污节流、移民搬迁、生态建设等方面,面临着现实而突出的财政支出压力。
为此,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式。在统一根据生态价值分配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对按照统一方法计算难以充分体现而又确实具有较重要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支出责任较大的地方,给予政策性补助。2014年,全省共安排补助资金3.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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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尚未在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的背景下,为调动基层政府用自身财力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积极性,云南省级财政建立了对各地自身财力投入的奖补机制。2014年,安排奖补资金0.5亿元,根据各地用自身财力进行环境保护投入的实际规模进行分配,并对财力困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积极研究建立符合省情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动实施全省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目前,已实现了对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全覆盖的生态环境质量的年度动态监测、评价和考核。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从2013年起,云南省每年公布全省各地评估考核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资金奖惩措施,并在资金下达时通报考核和资金奖惩情况。对生态环境变好的县,适当增加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作为奖励;对因非不可控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扣减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以示惩罚。其中,对年度间生态环境“一般变差”、“轻微变差”的县,分别按当年测算生态价值补助资金量的70%、40%扣减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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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云南省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并将考核奖惩原因和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2015年5月,云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财政转移支付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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