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具体政策途径和措施包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在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实施跨区域的八大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市、县(市)等分别对区域内部生态补偿问题开展工作。目前,杭州等6市已经制定或正在制订本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推进相关实践。
尽管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但在研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探索;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数量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政策和法令不够健全,原来的一些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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