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90年代中期进一步进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1994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这一政策理念,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也有些地方如广西,采用征收保证金的办法,激励企业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若企业不采取措施,政府将用保证金雇佣专业化公司完成治理和恢复任务。
在各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是按照矿产资源销售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治理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浙江省对于新开矿山,通过地方相关立法,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按单位采矿破坏面积确定收费标准,同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解决新矿山的生态破坏问题,做到不欠新帐。对于废弃矿山,采用两种办法治理和恢复:若受益者明确的废弃矿山,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机制实施;若废弃矿山已没有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的,则由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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