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机制之水权交易市场

文章来源:大唐碳资产徐洪宁2020-06-02 10:18

水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背景

 
水权交易市场的前提是明确水权的概念。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下很难体现出来水的商品性,更谈不上水权交易了。在 20 世纪末期,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突出,才逐步确立和加强了水作为商品的属性。水权与传统财产权类似,其权利内涵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同样水权的权利分割也与同其他商品的权利一样,将上述三重权利进行分割,由不同的权利主体掌握和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水权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在经济生活中的某一个体或组织可以拥有经营权;而水资源的使用权天然的归属于水资源的使用者。我国历来属于缺少水资源的国家,水资源很早就表现出商品属性,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水资源分配是指令配置模式,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的价格与需求脱离,不能反映真实的需求状况,造成供需和结构的不平衡,在水资源相对富裕的地区水资源的浪费现象严重。而市场化的水资源配置手段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通过水权的交易实现水资源的结构优化和节约。
 
在水资源交易立法方面,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水法》——规定了取水许可证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取水许可证不可转让;《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完善的水权转让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节余取水权可转让,为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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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用市场机制来进行水资源分配的关键环节,而水资源的价格构成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部分。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在我国现有的水资源定价体系中,水资源的价格是偏低的,没有有效起到调节供需的目的。水价过低导致水资源浪费,同时供水的企业没有得到应有的收入扩大再生产,使得水资源交易陷入了恶性循坏。由于地理结构的原因,我国本来就是世界上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并且地区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只能通过“南水北调”这种国家级的水利工程来实现水资源的跨地域分配。这就意味着水资源企业需要大量的投资。水资源大额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水资源的投资回收期长,要在这种投资模式下,实现供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市场化的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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