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水资源紧缺问题严重,水安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比能源安全更紧迫的问题,国内水权交易的概念提出和自发实践也最早进入公众视野。在我国的区域层面上,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福建、深圳、香港、新疆、河南等地自2000年以来都陆续进行了水权交易探索实践,形式上主要有农业向工业转让水权、区域间水库向城市转让水使用权、农民间水票交易、政府向企业有偿出让水权等,交易价格基本在5-20元/立方米的区间。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2年国务院三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要鼓励开展水权交易和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更针对农业领域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和构建交易平台。目前美国、澳大利亚、智利等国家已将水权制度作为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主要手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我国在建国后水资源的所有权初始安排就是国家所有,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由来已久,取水权转让制度则是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和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出台以后才施行的,目前全国批准颁发有效取水许可证共约44万套。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域用水指标和水量分配是水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将2015、2020和2030年的用水总量分解到各个省区,目前已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水资源控制指标体系,并计划在未来5年内完成全国53条重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在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的流域和区域有条件探索总量控制下的区域间水量交易,南水北调受水区则有条件探索地区之间分水指标的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2014年7月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4]222号),提出在7个省区开展水权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开展水权制度建设三项内容,明确宁夏、江西、湖北重点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的基础上,结合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分类推进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同时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重点探索跨盟市、跨流域、行业和用水户间、流域上下游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模式。作为试点地区的河南省首例水权交易在去年年底得到批准,涉及2200万立方米南水北调中线干渠中长期水量指标,根据协商调配邓州市用水指标,解决新密城区和周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生活用水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