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立健全水权交易规则制度。一是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进一步完善2005年颁布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设立需保护水权的分级监控目录,保障农业水权等弱势水权的相对稳定,同时也应适当设定水权向一些高耗水行业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二是明确水权交易规则。交易制度的核心就是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通过制定交易规则,为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提供行为准则。
第二,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水权交易登记制度有利于掌握水权交易信息,减少交易方的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避免因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不公平,并且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具体应对水权当事人、水权类型、转让目的、交易方式、水的用途、利用水的方式、交易
价格等有关信息建立交易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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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国际经验表明,中介服务机构在水权交易中的地位不可或缺。一是可以考虑成立用水者协会或水权咨询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交易双方解决交易纠纷,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等,并为政府调控监管市场提供必要的信息。二是可在水权交易基础较好的区域、流域,探索建立“水银行”(一种由政府集中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一般被定位为水权交易的中间机构),以吸纳、存蓄水权人富余的水量,并向其他需水主体进行转售或转租。三是加快建立水权交易所,为水权交易提供完备的交易
平台。
第四,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方位、有效的监管网络体系,保障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由于交易牵涉多方的利益主体,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应该着手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协会组织、相关
专家、社会代表等多方共同组成的监管组织。(参考文献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张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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