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各州拥有自己的水法和水权制度管理体系。美国西部水资源紧缺,用水紧张,为保护原用水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州政府采用了水权优先占用体系,规定了“先占用者先拥有,拥有者可转让,不占有者不拥有”等一系列界定原则。美国政府还规定获得用水权的用户必须按申请的用途用水,不得将水挪作他用,也不得单独出卖水的使用权;如果要出卖这种使用权,则必须与被灌溉的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出售。另外还规定后来的用水户必须服从于原水权拥有者,不得损害原水权拥有者的利益。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分为临时交易和永久交易。临时性水权交易
价格较低。永久的水权交易意味着部分或全部水权的完全转让,其中包括销售者的部分或全部水权的永久减少或签发新的水权许可证给新拥有者。无论是临时交易还是永久交易,都需要一定的市场规则约束和规范交易行为。澳大利亚是采用政府的政策法规与
买卖双方合同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水市场交易,在每个州的水法中都对水权交易程序和
买卖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智利
智利自1981年重新修订《水法》以来,已经有20多年水权交易的经验。智利成立了全国性质的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在某些管理条例的限制下,水权可以通过自由谈判的价格销售给任何人。在智利,最频繁发生的是相邻用户之间的水“租借”,水量较小,时间也较短,有时甚至是几个小时,因此也不需要正式的协议和法律的约束,但正式的水使用权的买卖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进行注册。 在智利,水权不仅可以买卖,而且还可以逐步作为抵押品和附属担保品。用水户个人拥有的水权可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