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获取的水电资源开发权由各级政府授予,水资源的利用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使用权,企业发电销售价格按国家或地方政府审批的价格执行。实际上,这种由各级政府配置资源,产品价格由各级政府确定,企业所用来生产电力的水资源未进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畴作为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则是无偿地使用了本属于国家的水资源。尽管国家规定审批取水许可证时企业应向政府缴纳水资源费,但从实际执行和统计情况看,缴纳水资源费的主体是一般工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企业,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未征收水资源费。全国已经执行的其它行业水资源费收缴情况差异也较大,标准不一致,已经收取的未按实际用水量收取,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一次性收取,还有很多地方未收取水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水电企业的生产资料未进入成本,产品未按市场规则销售,这充分说明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未完全充分地进入市场,带有极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水权制度要求水资源的有偿利用,即使是国家通过审批获得的水资源,也是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和可以进行交易的。据易碳家了解到,各水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和相关规则,不管其经济所有制性质和股份结构如何,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一样,不能无偿占有和使用属于国家产权的水资源。水电企业生产电力的水资源有偿取得并进入电力生产成本,水电商品将增加资源成本,电力企业增加营运成本,电力商品的价格也将会体现水资源价格的成本,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电力价格市场化,从而促使水电发电企业全面进入市场。
水权制度下的水权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准市场”价格,属国家指导价格,是国家在资源开发中获得的产权收益,也是国家的财产性收益。同时由于水资源这种商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水资源在发电过程中不存在减少和污染,水的质和量不会发生变化,但用于发电的水资源可能会出现空间和时间的转移,已有一些地方按照每千瓦时0 .0025--0.005元收取水资源费即水权费,参照物价因素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性,用于发电的水资源费千瓦时应在0.005-0.01元之间上下浮动。当然,按照每千瓦时发电用水量收取水权费更直观一些,按千瓦时收取更便于操作和计算。(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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