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水权分配。这一层次的交易并不是普通的直接交易,而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下,所进行的初始水权分配。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就是中央政府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政府所划定的总量红线,对各地用水总量指标所进行的分解。从广义上说,也包括地方政府对下一级地方的水权指标的界定。这也是交易的重要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地方(或区域)政府间的水权交易。在上级政府明晰各级地方水权额度的基础上,基于区域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差异性、区域用水效率的差异性和节水成本的差异性,各区域政府之间所开展的水权交易。这一层次的水权交易,主要是可以使一些水资源约束较为明显的区域突破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硬性水资源约束而开展的在政府间所进行的交易。同时,也鼓励一些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通过节约水资源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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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端用户间的水权交易。在政府将水权最终分配或拍卖给用水户后,基于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效率的差异性和节水成本的差异性,用水户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使水资源配置到能够产生最大经济效益的用水户那里。广义上讲,行业间的交易也包含在终端用水户交易之中。(完)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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