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在建立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是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都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从而为初始水权的确定奠定基础。
2.采用比例和优先水权相结合的初始水权确定方式
我国地域广阔,地理水文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显著,因而在初始水权的确定方面不可能采用单一的形式;文中探讨的各种初始产权的体系都应综合考虑,特别是比例水权和优先水权的综合运用可能是我国水资源短缺地区建立初始产权的主要理论依据。根据作者的初步设想,流域内部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分配应该主要基于优先水权的思想,并辅之以比例水权的方式;而在同一地区、特别是同一灌区内部初始水权的确定应该在参考优先水权要素的情况下,主要按照比例水权的思想进行水权分配。在初始产权的确定中,尽管有各种原则可以考虑(石玉波,2000),但公平性原则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初始水权在确定时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特别应该考虑农民和落盾地区的水权利益。初始水权确定以后,对于新水源或新水利工程的水权可以采用招标或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政府同时对一些贫困农民或城市居民进行目标补贴,提高他们获取新水权的能力,体现公平的原则。
3.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将水权赋予用水者
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灌区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要注重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使农民用水者协会合法化,鼓励并要求在协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指导协会在水利工程的维修、水费的收取、水资源的分配和水事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用水者协会的规章制度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如果协会不能按照预期进行合理运作,并且给第三方或环境造成了损害,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严令其改过或接管用水者协会一段时间。国家初始水权的一部分应该赋予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和协会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将水权赋予单个农民或较小的农民群体。由于我国农民小而分散,因而如何在协会(或灌区)内部将水权合理分配下去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国家在实施水权交易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在案的。水权登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国家通过交易登记制度可以合理地引导水权的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议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的用途、灌区(或农民用水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可以免去登记,由灌区或用水者协会自己监管;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的水权交易应该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的制度来管理水权交易,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
价格,水权交易的
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
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5.完善法规体制,保护第三者利益,防止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国家应该尽快建立水权交易的有关法规,特别是明确规定在水权交易中如何保护第三者的利益,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可能出现的水事冲突也应该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法规对于水资源的消费性利用和非消费性利用也应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指出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交易全部水资源,哪种情况下只能交易消费性的水资源。合理有效的法规体系是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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