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滨岸权体系
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读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优先占用体系
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3.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
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既包括像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占用权体系,而后吸收了滨岸权体系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滨岸权体系,而后经过调整又与占用权体系相适应的类型(Singh,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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