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权的含义及类型
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产权。什么叫产权?按照(Alchian,1950)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内化外部性,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Demsetz,1988)。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
水权可以按照所有权,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进行分类。
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就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的主要问题多侧重于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资源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之外,其他水资源(地表和地下水)的产权都属于国有性质。
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或初始水权的确定)来看,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滨岸权体系
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读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优先占用体系
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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