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与其他国家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权有较多的相似性。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从理论上看,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已经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而对水资源所有权人而言,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一个存在不同阶级、阶层和强权的社会或国家,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少数人拥有(水资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且拥有大量水资源的少数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由于经济实力和贫富差距等原因,这些人无钱或没有能力从水资源所有权人那里买到水资源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中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