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6-05-20 02:07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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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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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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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条 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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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
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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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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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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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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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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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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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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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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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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