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如何突破“新常态”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6-04-20 11:19

产业发展应得到更多包容和扶持

一是调整再生资源产业定位。在我国“短缺经济”时代或“资源约束趋紧”情况下,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是需求导向的。如废旧进口家电,因为其中的零部件可以再利用,毕竟部分零部件的使用时间尚未到设计寿命。而在新形势下,特别是资源约束不再的形势下,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导向;根据绿色低碳发展需求,确定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环境属性和公益性定位,势在必行。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是辨证对待“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句话被循环经济专家广为推崇,但是有条件的。垃圾就是垃圾,不会因为放在富人的别墅里就成了“文物”;如果是“宝贝”,就不会因为垃圾焚烧出现“邻避运动”:部分地方因为建垃圾焚烧厂,周边居民上访、静坐,甚至出现群体性事情。当然,垃圾中可以利用的固体废物,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可以用作循环经济的原料。强调“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就像宣传“航天飞机上的人尿经处理后可以喝”一样,没有普遍意义。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三是对再生资源进口管理应当精细化。总的判断,再生资源进口利大于弊,因而再生资源进口不应限制,“洋垃圾”则应拒之门外。有人认为,我国GDP已居世界第二、到了中等收入阶段,应进口“好”资源,言下之意再生资源不是“好”资源。研究表明,废钢比任何原矿品位都高,如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铁矿石品位一般为62%,而废钢铁的97%是铁;即使是废塑料进口,也可以替代石油进口。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今天,提高管理能力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因为进口中夹带5%的“洋垃圾”,就“一刀切”地禁止再生资源进口是行政“不作为”,既不符合改革方向,也不符合治理水平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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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再生资源产业多加包容。一方面废品回收是部分农民工的力所能及,对再生资源产业的包容,实际是对低收入群体的包容。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矿床被开采出来生产成生活必需品,由于设计寿命所限,这些产品迟早会成为废品,回收利用这些废品,是“十二五”期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推进的循环经济工作之一:城市矿产。另一方面,再生资源产业受到很大程度的歧视。如废品回收人员被称为“收破烂”的,再生资源产业被称为“破烂儿产业”,有媒体甚至将废品加工、集散场所称为“生态毒瘤”。“人要面、树要皮”,只要废品回收人员不偷不抢、不参与走私、不干违法的事情,就应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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