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此时发布《办法》,对于解决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瓶颈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推动作用,使得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大的用户等各方有了博弈的依据。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才会进行相关的收购活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相比,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在规模化利用过程中的可控性处于劣势,以至于对原有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的远行构成了挑战。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办法》对于突破电力高度管制,实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对于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业务形态的发电企业而言,寄希望于以文件的形式确立保障性收购电量解决目前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成为了可能。同时电网企业也没有失去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确定权,在最终确定项目的保障性电量多少时,目前的情况,电网企业可能参照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加合理收益的方式进行测算出各个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而且这是个变量,可能要根据周期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虽然文件中对保障性收购电量做了规定,发电企业超出部分,可以拿到市场上交易,不过对于“三北”地区的风能、西部地区的太阳能,如何卖给东部沿海地区?允许不允许直接售电给用电大户?另一种情况就是,电网企业会不会故意降低保障性收购电量指标,从而获得发电企业更低的入网电价(如果存在补偿发电企业损失小于压低指标获得收益的情况)?实际上,由于电价改革的推进力度的限制,截止目前,国家仅成立了北京、广州两个交易中心,但是这两个交易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原有的西电东送、跨区域间政府(主要以省为单位)协议等,真正的电力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总之,所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也是有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的博弈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