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01-14 12:10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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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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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策保障。制定出台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具体政策,重点制定加大清洁煤电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等清洁能源研发推广利用的财政、价格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注重典型示范。推进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市、县、镇建设;根据创建工作需要,打造一批新能源行业型示范、项目型示范、运行型示范和创新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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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投产一批、前期储备一批”的要求,协调、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重大项目尤其是示范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省级部门服务责任和地方政府保障责任,落实要素配置、政策处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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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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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动员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引领、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企业、社会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能源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引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创建行动,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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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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