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融业的创新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推进,也需要监管模式的转变。近期决策层的表态,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在对《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习近平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做法是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负责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
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通过金融业全覆盖的数据收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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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综合金融监管一经提出,就备受关注,反映了各界诉求,“首先,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都逐步发展一种综合经营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伊始就呈现出了综合化经营的局面,通过互联网将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相关业务整合起来。”
事实上,对于混业监管,中国已有尝试。早在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建立了“监管联席
会议制度”,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时,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而在2013年,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
宗良说,以上尝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分业监管的不足,但是应该看到,受到各个监管机构各自利益的影响,行业协调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下一步要明确未来发展思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监管有机结合,金融审慎监管能够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能够保证细小环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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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望牵头
对于未来“大金融监管”的可行路径,目前业界看法不一,而《建议》的提法也还处于文件层面。不过,构建由央行牵头的“超监管机构”,在各方的建议中呼声最高。
巴曙松认为,在具体监管框架改革趋势上,重新整合央行与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央行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主导作用,正在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之一,有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他以捷克为例,认为该模式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捷克实行的是分行业的四部门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市场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内在联系的增强,这种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尤其在1997~1999年捷克的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十分明显。经过深入研究,捷克在2006年4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将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统一集中到捷克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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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特别是克服了市场动荡时期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效率问题,总体上提升了捷克金融体系预防、识别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曙松称。
此外,巴曙松还列举了三种可供借鉴的国外模式:一是借鉴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借鉴美国模式,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同时赋予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权限;三是通过过渡性政策安排,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
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9日称,他的个人观点也是“央行作为牵头方和引领者”。
郭田勇称,鉴于央行是金融基础设施的管理者和市场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考虑到国际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目前应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做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有机结合、宏观文件与围观激活的有效统一,为此,需构建由央行作为牵头方和引领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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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份制银行战略部人士对本报表示,未来的改革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一行三会”将重新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另一种是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成立协调委员会,比“一行三会”级别更高,并保持中立性,主要对金融监管空白领域进行协调,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类似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曾经发挥的作用。
不过,由于综合金融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分割,推进存在难度,因此他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合理的方式加以推进,在短时期内,如果做不到统一监管,应该由国家更高层级来督促各部门进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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