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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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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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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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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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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