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指导意见》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这是指特许经营方案中关于项目自身建设可行性核心内容的论证应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是为了决策更加精准科学合理,并非指特许经营方案可以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是政府内部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是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执行的投资管理手续,二者定位不同,不能混淆或合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履行投资管理手续时仅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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