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解决PPP项目合同争议?有哪些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财政部PPP中心碳交易网2020-01-04 14:21

一、热点关注
余文恭(法律类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如何有效解决 PPP 项目合同争议?有哪些相关建议?
二、交流实录
周兰萍(法律类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国自 2014 年开始力推 PPP 模式,目前实践中,PPP 项目已进入争议爆发期。PPP 项目产生争议的原因很多,结合我们服务项目的实践经验,产生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PPP 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二是 PPP 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不完整。三是 PPP 项目参与方缺少实践经验。四是 PPP项目融资不到位,融资交割未完成。五是 PPP 项目政策变化频繁。六是政府换届等。PPP 项目争议实践中,由于业内对 PPP 项目合同的性质判断不统一、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缺乏弹性、以及政企双方地位不对等等因素,导致PPP 项目争议解决的很多问题都悬而未决。为了回答诸如 PPP协议到底应定性为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等问题,适应PPP 争议解决的需要,目前已陆续出台了如下法律或司法解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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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2015 版解释”),2015 版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 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根 据 2015 版解释,涉及特许经营权的 PPP 项目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提起行政诉讼。但是,2018 年 2 月 6 日,最高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8 版解释”)。2018 版解释中,已删除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应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其次,江苏高院的调研报告提出,PPP 协议到底应定性为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要根据PPP 协议和争议所涉内容进行区分。2017 年 10 月,江苏高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提出, 应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对 PPP 协议进行区分:一是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江苏高院指出,对于 PPP 争议中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授予、收回,政府采购投诉,政府信息公开,项目规划许可, 对项目公司的处罚,对项目公司征收补偿决定、收费标准的确定等争议的,因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内容,属于行政争议。二是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属于民事争议。 江苏高院指出,对于PPP 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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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融资、项目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收益权抵押、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当事人就此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2017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第五章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根 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争议解决分为如下几步:一是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二是因合作项目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三是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五是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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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争议解决领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现阶
段我国关于 PPP 的立法位阶较低。二是 PPP 协议的性质应定性为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目前尚未定论,司法实践中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无统一的标准。三是地方法院的司法保护倾向性明显。因此, 为有效解决 PPP 项目合同的争议,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完善建议。一是完善PPP 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对于 PPP 项目合同争议的认识。关于 PPP 项目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在业内仍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造成当事人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或行政诉讼方式的适用上存在疑虑。因此,亟待上位法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予以统一规范。而在上位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形下,则建议仍有必要根据合同内容所具有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解决机制。二是规范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创造项目再谈判良好环境。目前,凭借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PPP 项目再谈判已成为主流趋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企双方在谈判地位上的不对等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争议解决的效率。对此,除了要鼓励积极运用再谈判手段解决PPP 项目合同争议,还应当对双方在再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包括协商的参与人员、具体期限和步骤等)进行规范, 加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力度,创造 PPP 项目再谈判的良好环境。三是借鉴国际经验规范“PPP 非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机制(ADR)”。我国 PPP 相关规定已明确允许当事人采用协商、调节委员会、共同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等非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但是在具体适用程序上缺少明确的规范或指导。对此,可参照英国 PF2 合同范本、美国 ADR 裁判规则等国际成熟经验进一步多样化和规范化PPP 项目的争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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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机制,并在必要时约定作为诉讼、仲裁前的前置性程序, 提高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四是根据各自特点合理运用仲裁、诉讼手段保障合法权益。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 专业性高、可选择性强、保密性强等特点,但仲裁裁决的执行仍依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同时由于 PPP 合同性质的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适用仲裁的障碍。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诉求,合理选择诉讼、仲裁手段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曹珊(法律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议一是完
善 PPP 合同非诉争议解决方式,PPP 项目投入资金巨大、持续时间较长,且往往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如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PPP 合同争议,对抗性强、时间持续长,后期还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同时,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理论界对于 PPP 合同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当纠纷发生时,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存在争议。采取非诉争议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于如何完善非诉争议解决方式,具体而言,可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协商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合同中明确协商中应遵循的原则、争议主体各方参与协商的人员数量身份、协商持续的期限等。另一方面,重视调解的作用,目前写入 PPP 合同中的调解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公权力部门介入组织的“官方调解”,另一类则是通过专家的专业知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给出的结论意见使得争议得以解决的“专家调解”,无论是“官方调解”还是“专家调解”,都是解决合同争议便捷、有效的方式。二是重视发挥仲裁在PPP 合同争议中的作用, 相比较诉讼、协商和调解,从程序性和对抗性来看,仲裁强于协商和调解,但弱于诉讼,同时,仲裁有以其独有的专业性、中立性、保密性和高效性,完美的契合 PPP 合同争议的特点和需求。因此,要想有效解决 PPP 合同争议,应该重视仲裁在这其中的作用。三是加强 PPP 合同体系审查,提高 PPP 合同适用性,减少争议来源,目前 PPP 市场上咨询机构的水平良莠不齐,咨询机构部分非专业人员照抄照搬所谓一流机构的合同模版,缺乏专业的 PPP 法律服务团队参与,并且往往没有结合项目完整背景资料和合同体系,合同体系内合同与合同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严重割裂和冲突,这些都是PPP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有效的解决 PPP 合同争议,还是要从源头处出发,加强对PPP 合同体系的审查,完善 PPP 合同条文,提高合同的适用性, 减少纠纷来源。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王勇(咨询类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山
东分公司):首先,关于 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根据财金 113 号文、财金 156 号文、财库 215 号文,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友好协商。在多数 PPP 项目合同中,都会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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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之前直接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诉讼和仲裁是非常耗时且昂贵的,而且一旦开始往往很难停止。协商的具体约定方式包括:协商前置、选择协商、协商委员会。二是专家裁决。专家裁决通常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仅财金 156 号文提及此种方式,目前看该方式适用范围小,许多核心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其解决。三是仲裁。以双方书面合意进入仲裁程序为前提(即合同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依照我国法律,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 预。四是诉讼。PPP 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诉讼程序相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立性更强,因此 PPP 项目双方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时需要仔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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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 PPP 项目合同争议协商解决的注意事项。一是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国办发 42 号文规定, “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当保持公共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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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不得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及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三是不得涉及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财库 215 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四是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方责任和义务。发改投资规1098 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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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避免PPP 项目合同争议产生的措施。一是完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规划手续、可研立项审批、环境保护评价等必要程序。二是开展充分竞争性磋商。PPP 合同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PPP 相关规章制度,且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三是明确项目产出目标及标准。包括建设产出、运营产出目标及标准。四是合理分担PPP 项目风险责任。充分预见项目未来面临的各项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险,由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五是科学预测项 目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专业团队要全面分析项目未来盈利能力,合理判断自身能力,防止过度投资、过度举债等 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六是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具体标准,以满足PPP 项目需要。项目实施机构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绩效评价结果拨付财政资金。七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机制。未雨绸缪,确保公共产品及服务的 持续、稳定供给。
赵仕坤(咨询类 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
于 PPP 项目合同争议高效解决的建议。根据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截至 2019 年 6 月,PPP 项目管理库累计已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地 5811 个项目,落地率达 64.3。换言之,已有 5811 个项目签订了 PPP 项目合同。随着 PPP 签约项目越来越多,PPP 项目合同争议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PPP 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合作模式,不论是政府、社会资本还是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对PPP 模式的理解都需要有一个渐进式的过程。由于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滞后,项目前期准备时间不充 分、合作双方缺乏操作经验、项目合同拟定仓促等各种原因致使 PPP 项目合同埋下了不少地雷,特别是在爆发式增长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段得以落地的项目。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排雷”,但这种方式仅能够减少“地雷”的数 量,并不能完全杜绝争议的发生,即使是完美的合同也会应双方之间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争议。因此,PPP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现阶段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专家裁决、仲裁、民事诉讼。相关解决机制在发改投资2724 号文和财金 156 号文中均有提及。PPP 项目合同争议发生时,一般合作双方都会按照协商、调解(专家裁决)、仲裁或诉讼的顺序,在权衡利弊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在 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提高效率才是关键。因此谨对于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合作过程中关注实际合作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变化,提早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扫除争议风险点。二是发生争议后,优先采用最简单解决方式,例如协商、调解及专家裁决等,能用最简单方式解决的,不升级使用其他方式。三是 PPP 项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特别要约定争议处理结果及双方认可效力,避免持续升级解决机制。四是建立争议解决案例库,对PPP 模式合作过程中类似争议合作的解决提供参考,降低合作双方争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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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PP 项目运作过程中,根据违约主体,违约主要包括政府方违约、社会资本方违约以及由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约。常见的政府方违约包括土地难落实,补助金额不到位等。 若征地拆迁工作难以落实,将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甚至使项目胎死腹中。针对该违约风险,建议项目在识别准备阶段即做好土地规划调整以及报批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用地为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将导致项目公司经营困难, 无法偿还到期贷款,造成项目公司违约,影响项目公司甚至是社会资本征信。针对该违约风险,建议地方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将 PPP 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 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价履行支付责任,确保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可以及时到位。
常见的社会资本违约包括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不到 位,项目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等。若社会资本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不到位,将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针对该违约风险,建议在社会资本采购阶段,加强对社会资本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已投资项目情况及信用等级等开展尽职调查, 确保所采购社会资本具备满足项目投融资需求的能力。同 时,在项目识别与准备阶段或社会资本中标后,应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选择有实力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贷款服务。最后,应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以督促社会资本履行其出资义务。若项目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将导致项目运作失败,前期投入无回报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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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后果。针对该违约风险,建议在社会资本采购阶段,加强对社会资本建设能力的考察力度,确保所采购社会资本有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能力。同时,在项目建设期内应积极开展 绩效管理工作,以达到及时纠偏,及时整改的效果。
常见的第三方违约风险包括所提供的服务、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针对该违约风险,建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 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竞争性方式,公开、谨慎选择第三方合作单位。同时,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相关违约条款,以督促第三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常,针对上述类型争议,建议采用协商、调解(专家 裁决)方式解决,如果此类方式无法解决,则采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解决。
李成林(法律类 建纬律师事务所):首先,关于 PPP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项目合同纠纷的特点。一是 PPP 项目的长期性,一般为 10 年以上,30 年以下。二是 PPP 项目的复杂性,表现为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签约谈判、项目公司组建、项目融资、建设、 运营和移交等多项环节。三是政府作为签约方的合同属性不清,即民事或行政属性不清。这直接导致许多合同纠纷游离于民事纠纷和行政之间,如“新疆和田煤气特许合同解除纠纷”案。此案中政府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又通过行政听证程序接管项目公司,合同双方既打了民事一审、二审和再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又接着打了行政一、二审程序,该案虽历时 10 多年,但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案并非个案,相似的案件还有许多,由 此可见,PPP 项目合同性质的争议“劳民伤财”,解决 PPP 项目纠纷,需要立法、司法和研究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其次,关于 PPP 项目合同纠纷的种类。由于 PPP 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及合同性质的争议性,其纠纷主要表现在: 一是 PPP 项目立项阶段的纠纷,如关于立项程序的纠纷,包括立项手续和程序是否合法的纠纷,如广西百色发改委关于 百色站前广场PPP 项目诉自治区发改委纠纷案,立项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纠纷。二是招标阶段的纠纷,包括:项目招标 文件、评审程序投诉、信息披露、投标违法投诉、处罚、联 合体之间、保证金返还、废标、重新招标等纠纷。三是项目 合同谈判期间的纠纷,包括:联合体股东退出、进入、政府 与社会资本、项目合同条件变更、项目合同条款,如土地拆 迁、融资、固定回报、担保、明股实债、股权转让、项目合 同终止、违约等。四是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包括:土地拆迁 延迟、融资延迟、融资失败、融资不足、设备材料价格急剧 上涨等项目条件变化,项目质量、环保和运营标准的提高、 政府单方变更、提前解约、违约损失赔偿、第三方侵权等。 再次,关于 PPP 项目合同纠纷的常见解决办法。解决 PPP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项目的纠纷,一般采用协商、调解、专家评审、仲裁和诉讼 等几种方式。其中,双方协商调解最为简便,但由于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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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变化及合同不完善,一般很难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 双方可以聘请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实践中,政府方担心违规, 社会资本担心公平,所以许多项目采取了专家提供方案,双方接受后达成协议的情况较多。关于仲裁解决,当专家提出的方案,一方或双方难以接受,双方可以选择信任的仲裁员仲裁,在仲裁期间双方仍然可以协商、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 和解或调解不成,由仲裁庭仲裁,仲裁解决的好处是不公开审理,双方不伤和气。关于诉讼解决,可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等程序解决。
最后,提出四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完善 PPP 项目合同。如果条款完善,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履行中的问题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现有的PPP 项目合同一般为简单的复制,既不反映项目的行业特点,也无法反映项目自身的特点,无法为协商谈判提供合同依据。二是协商。 协商要以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据理力争。但实践中,政府担心合规问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关心利益,所以谈判往往“南辕北辙”。三是专家。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请第三方专家提供解决方案。目前专家虽多,但选择专业和公正的专家,也非易事。四是仲裁。如果专家方案无法解决,建议仲裁解决。仲裁相比诉讼,省时、省力且保密,还可以选择专家仲裁员,而诉讼公开,无权选择法官, 法官一般也不了解 PPP 项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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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法律类 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五点建议供参
考。一是在谈判、签订 PPP 项目合同时,就要考虑到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以及通过司法解决争议有可能会两败俱伤。而不是在发生争议并穷尽其他办法无果之后,不得不采取司法解决争议时才考虑到会两败俱伤,良医治无病之病,所以, 一定要把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边界谈清楚并约定明确。咨询机构在编制合同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还要研究其层级和相应的效力高低、程度、范围等,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把双方履行合同可能会产生争议的地方尽可能枚举出来,建立起明确、具体、详尽的预警机制。二是对 PPP 项目合同实行动态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都是合同管理的主体,合同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合作伙伴,对随时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要建立良性互动的沟通长效机制。对于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双方之间切合实际、高质量的合同约定、特别是预警机制的设置,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 在共同目标下进行再谈判,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三是建立专家委员会,有效调解解决PPP 项目合同争议。根据 PPP 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上述独立调解机构,尽可能吸收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如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美国的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和德国类似的调解制度等等。由于 PPP 项目周期漫长、体量巨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特别是专业性要求很高,非专业人士连项目的基本专业问题都不明白,根本无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只能是各方面专家相 互合作,才能取得应有的调解效果。四是通过仲裁解决。双 方可以选择共同认为公信力较高的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一位仲裁员作首席仲裁员,各自选择一位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解决 PPP 项目合同争议,一裁终局。由于这些制度安排,相对诉讼成本小、效率高,更重要的是可以独立裁决排除干扰和地方保护,容易获得双方的信任,便于 执行(履行)。五是司法解决,也就是诉讼解决。在穷尽上 述争议解决方法之后(并没有前置程序,双方也有权直接选择起诉),仍然不能解决 PPP 项目合同争议的,可以考虑司法解决。毕竟,诉讼是保护合同主体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现代社会解决争议、处理纠纷的一种科学、文明、有 效的方式。让双方两败俱伤的,并不是诉讼,诉讼只会防止 双方继续扩大损失,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议和纠纷。作为民事合同诉讼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区分行政行 为和民事行为,民事诉讼不能处分行政管理职权。当然,在 处理特许经营权等行政行为争议的行政诉讼中,也要充分考虑到 PPP 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复杂性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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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浩然(法律类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目前司法实
践中有关 PPP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法院或以争议行为为导向判断争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行为,或以案涉协议性质为导向判断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作为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进而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目前关于 PPP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定导向,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的不同可能致使当事人产生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疑惑。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即寻求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解决 PPP 合同争议。如英国,有专门的争议裁决委员会,即专门的争议解决快速通道,亦是 PPP 合同争议领域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在韩国,则设立 PPP 项目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PPP 项目纠纷的专门调解机构。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是较为可取、可行的解决方式。
PPP 充分体现了公私融合性特征,合同双方应同时受到公法及私法原则的约束,不应囿于公法及私法争议解决方式的划分,不拘泥于纠结合同性质,在争议解决的方式上进行创新。鉴此,建议创新构想, 确立第三方调解机制。调解不同于争端当事方之间的谈判,调解涉及独立的、不偏不倚的专业人员为解决争端提供援助,因此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是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调解的一个中立性专业调解平台。为保证第三方调解机构有效运行和有序发展,应尽早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法律地位。一是借鉴韩国的PPP 项目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根据《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规定直接设立,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韩国企划财政部直接对其进行管辖,如此可使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作有的放矢、张弛有度。二是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需考虑第三方调解机构由谁来设、设在何处等问题。可考虑一些既有人才储备,又具备PPP 相关政策研究、咨询培训、合作交流等能力的权威官方机构或高校,充分发挥其影响力, 由其主导第三方调解机构构建不失为良好选择。此外,鉴于各地、各机构调解中心,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对于快捷、有效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有天然优势和强力人才储备,也可考虑由该等调解中心作为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核心基础,发挥其专业机构专业才能。三是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职权范围。虽然我国关于 PPP 合同及其争议属性存在分歧,但第三方调解机构作为诉讼、仲裁的替代性方法,为快速、有效解决PPP 合同纠纷,将PPP 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融合在一个共同的目的和功能里,可考虑允许与 PPP 合同相关的争议事项皆可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可借鉴意大利,《公共合同法典》虽将 PPP 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但却不拘泥于合同性质, 仍允许将PPP 争议提请民事和解,按照民事和解的程序执行, 从而确保和解工作落到实处。四是明确调解结果及其法律效力。第三方调解机构作为居中协调合同双方纠纷的专业性机构,其需对PPP 合同纠纷进行独立调查,根据事实出具一份专业报告,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全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了解法律事实,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是调解功能弱化的关键原因,因此,需要赋予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调解 协议的法律执行力。为避免诉累,可借鉴英国做法,将争议呈交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作为提交诉讼或仲裁最终解 决的前置程序。作为前置程序,若因 PPP 合同引发纠纷,则当事人应先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后,赋予当事人一定期限异议期,在此异议期内可寻求司法机关法律救 济,若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未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则调解 协议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载明的义务责任内容执行。如此一来,既可避免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赋予其法律执行效力,使各方致力于在调解层面寻求纠纷真正解决,又可为诉讼分流,减少诉累,在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避免 PPP 项目因双方争端而中止、中断,确保 PPP 项目稳定性、服务性、公益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李贵修(法律类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建议围绕 PPP 合同基本特征科学设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科学建立 PPP 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当认真研究 PPP 合同的特征,围绕 PPP 合同的特征建立科学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是强烈的公益性是 PPP 合同的首要特点,PPP 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在学术上还有重要争议,权威观点认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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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经营类的PPP 合同是具有行政属性的民事合同,其他类PPP 合同应当属于民商事合同。但这并不是说PPP 合同可以抛开公益性,等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来对待,忽略了 PPP 合同的公益性片面强调民商事合同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将可能出现 PPP 合同争议解决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违背 PPP 合同的基本目的。所以,解决 PPP 纠纷应当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民商事纠纷解决的规则。二是 PPP 合同具有复合性, 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作周期长,且标的额大。围绕本合同特点,应当在合同争议解决时兼顾各方主体利益,保障各方主体的平等参与,适当提高诉讼管辖的层级,要认真研究如何保障 PPP 纠纷多方主体在诉讼和仲裁中平等参与的问题。三是 PPP 合同专业性极强,涉及到多个专业,这就需要专业人才和专业团队,法院和仲裁机关处理本类案件要做好人才储备。四是 PPP 合同所形成的资产区别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的查封、冻结等方面为法律实务界提出了新的命题,一方面要保障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要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命题。寻求实现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平衡点是正确解决PPP 合同纠纷的关键。五是 PPP 合同的综合属性决定了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能满足 PPP 需求,应当建立多元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争议的特点采用多种渠道,采用行政调解、民事调解、专家争议评审、民商事仲裁等多种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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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综合治理、科学解决。六是由于PPP 是从国外引进的新生事物,对 PPP 合同的属性和PPP 争议的属性从理论、实务、司法上都存在重大争议,这不利于 PPP 争议的解决,要在 PPP 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尽快明确 PPP 合同和争议的属性,使 PPP 争议解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 PPP 纠纷的科学有效解决。七是 PPP 合同主体一方均为地方政府, 这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立法价值取向相冲突,如果 PPP 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PPP 纠纷诉讼的公平性和执行的强制性将大打折扣,影响社会资本方投资信心。所以为了公平解决 PPP 合同争议,有必要建立类似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的机制。
余文恭(法律类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有关 PPP
项目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参见 2017 版 FIDIC 银皮书中有关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特别值得借鉴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引入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确定制度。当 PPP 项目合同中双方利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双方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采用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确定制度,通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主持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收到工程师发送的关于确定的通知后,可以于规定时间内发出不满通知,否则,该工程师确定具有最终效力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相较于 1999 年版的 FIDIC 合同,2017 版FIDIC 银皮书新修改了下列内容: 一是增加了工程师主持协商的程序。二是增加了协商的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限。三是修改了工程师的确定效力。
关于引入DAAB(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制度,即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该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不通过正式法律方式而是通过行业内专家评断的方式,在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情况下,和平解决合同当事双方的争议。DAAB 制度是可以贯穿于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论哪个阶段出现争议,DAAB 都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的指令根据技术规范、合同、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则对于争端提出解决 建议或作出决定。另一方面,由于 DAAB 的成员由缔约方直接任命的技术或法律专家组成,其专业性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肯定,节省了聘请外部仲裁员或律师的费用。DAAB 机制体现了合同双方尽量避免争议上升至仲裁或诉讼层面的理念,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从而避免高昂的司法成本与时间靡 费。2017 版 FIDIC 合同条款中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不满意通知。二是增加了“避免争议”条款。三是强化了 DAB 决定的效力和执行。DAAB 机制的设立,是以便利、便捷的方式及时解决争议为目标,强化 DAB 机制效率性和灵活性的举措,是迅速解决争议的一大进步,拒绝执行 DAAB 决定的条款设定使得 DAB 决定的执行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即仲裁庭有权通过简易程序或临时性措施的方式,来强制执行 DAB 决定。该规定首次明确了仲裁庭有权使用建议程序来命令执行DAB 决定,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再次国际工程仲裁的时间和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济成本,这也是 PPP 合同争议解决引入 DAAB 机制的一大优点,值得借鉴。
高磊(法律类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我们建
议 PPP 项目纠纷处理要特别关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事实上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底蕴和内涵。目前,世界各国大力推行 ADR,有学者将其原因概括为四点。一是减轻法院负担的必要性(如美 国)。二是扩大保证社会成员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及平等权 利。三是避免审判解决纠纷的零和结果和僵化性,寻求使当 事人双方都能满意的统一性的处理方式。四是全球化的进程导致涉外活动不断增加,需要通过中立性更强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多国或地区间的纠纷。
首先,关于 ADR 的主要模式。国际上ADR 的主要模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早期审理评议)、简易陪审团审判等。由于国内将仲裁方式也定性为准诉讼解决方式,因此,我们认为国内 ADR 的主要模式是不包括仲裁的。在国内当前 PPP 的大环境下,通过协商、调解以及律师或中立专家参与的磋商,来解决PPP 中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更契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并且目前已有仲裁机构开始陆续推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当重视ADR 模式在PPP 项目有关纠纷中的作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其次,关于 ADR 的主要程序。一是 ADR 程序的启动。ADR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程序的启动,既可以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启动 ADR 程序。二是选择专业的调解人、专家、律师或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根据纠纷的事由,可以选择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行业专家等, 目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各地方都建立有专家库。具体的选择方式,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可以由争议双方分别聘请,也可以协商共同聘请业内知名专家。三是现场陈述。现场陈述程序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分别陈述对于双方争议的意见和解决建议,由专家根据政策法规及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进行分析论证。四是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如鉴定、审计、评估、律师意见等。如果争议问题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可以由双方共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中立的咨询意见,提供给专家委员会决策。五是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专家意见。经过现场陈述、专家论证及第三方机构介入后,各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出具最终的专家意见。六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签订书面文件。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根据专家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 PPP 项目的补充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明确争议解决的具体思路,如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终止ADR 程序。七是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如果争议解决后,涉及到 PPP 项目合同内容变更的,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备案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最后,在ADR 程序的具体操作时,根据近年来该领域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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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的经验,我们有以下四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建议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ADR 程序。如约定协商程序:在发生纠纷后, 5 日内双方应当各自组成协商小组并对纠纷问题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一方或者双方未能在 5 日内组成协商小组,任何一方都可以邀请事先确定的律师(或专家团) 对纠纷问题进行调解。诸如此类的约定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规避诉讼的长期性和高成本,促进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二是启动 ADR 程序前建议双方书面明确,ADR 程序中任何一方发表的意见或提交的文件,不能作为下一步诉讼过程中另外一方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据,这样有利于双方在 ADR 程序中开诚布公,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实现 ADR 程序的目的。三是在 ADR 程序的组织和推动上,我们建议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可能效果更好,如仲裁机构、研究机构、协会、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本身在专业上有一定等积累,也有一定的专家团队,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上的便利。四是在 ADR 程序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须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建议采取灵活的方式,创造可交易的空间。在ADR 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自由地协商。在地点的选择、专家的选择、责任的确定等方面,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都可以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实现各方双赢的结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徐向东(咨询类 北京财指南咨询有限公司):选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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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资本并签署《项目合同》之后,PPP 项目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后续 PPP 项目的执行更为关键。原因很简单, 前期设计的再完美,如果不能按照既定的目标去实施,则等于零。一方面,项目执行对社会资本至关重要,建设和运营阶段如果出现失误,项目可能陷入停滞、中止或者终止,社会资本可能亏损,甚至可能破产、重组、清算。另一方面, 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 PPP 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介入项目。当然,双方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PPP 项目提前终止(解除合同),这对双方都是伤害,然而有时候却又是无法避免的选择。
自 2017 年开始,我们提供了多个 PPP 项目执行阶段的咨询服务,主要集中在七方面。一是项目手续的办理与变更。 二是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三是项目公司的融资。四是政府监管。五是绩效考核与中期评估。六是项目合同变更与提前终止。七是政府监管等方面。这些事项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双方对合同执行有争议,有分歧,需要解决。PPP 项目合同争议无时不在,但可大可小,同时如果没有争议反而不正常。合同争议的解决也是PPP 项目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解决争议,我们首推双方协商解决,如何协商,有三点体会。一是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发生争议之时,每一方都认为有充足理由的,经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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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互不相让的局面。其实,如果站在对方角度重新考虑一下争议,体会一下感受,就会发现对方其实也不是无理取闹, 各有难处,如此双方能够互相理解,更容易沟通、交流,共同寻找解决之道。二是术有专攻,借助专业。PPP 项目专业性比较深,同时系统全面性比较强。有时候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对 PPP 项目的理解认识不到位、有偏差,建议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从专业角度答疑解惑、分清职责、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三是依法合规,合作共赢。我们碰到几起 PPP 项目再谈判,双方都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但是最后发现协议内容与现有建设程序法律要求有冲突。因此 PPP 项目争议的解决方案的基础是合法合规,所以并不是双方你情我愿、达成一致就行,站在这个角度,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必不可少。
焦军(咨询类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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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常并不希望进入公开的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个人观点是尽量减少纠纷,在此补充一下合同争议和再谈判的起源。一是前期策划不充分,对政策与模式运用把握不到位或有瑕疵,或遇到政策变更主导与被动修改。二是工程设计不完善,当事人双方对项目目标,项目产出,技术需要和指标, 服务范围等边界条件,服务标准,一开始就理解有偏差。当设计变更发起时,会引发总投资额变动的认定分歧。三是风险分配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有些因素约定不够细致,不尽合理,比如市场原材料大幅度波动等带来的影响。四是我国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乏有共识的、分门别类的合同体系,合同计价方式与合同类型。总投资的认定问题很多,其中,设计、造价、定额与综合单价、总价包干 EPC 总承包、土建工程、设备采购、特许经营合同,分行业的各类合同体系的范本和共识等,尚有待建立。五是合同条款的基本定义和术语理解有差异,对合同条款的意图和期望不同。在没有各方共识和标准范本的基础上,合同执行天然就存在偏差。六是合同执行时,各方立场和利益不同,买卖双方既需要遵守合同,又需要合情合理, 友好协商。一方面甲方需改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个别投资人乙方偷工减料时有发生,需要法治与监督。
段志文(财务类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一般来
说,PPP 合同的内容,既有政府及社会资本平等协商达成的大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也有 PPP 项目涉及政府解除权、征收权、单方定价权等内容,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 PPP 合同还具有行政许可的内容,因此,大部分PPP 合同是交织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双重属性。应结合具体争议类型采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是要区分争议内容,采用适合的救济途径。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政府征收、政府定价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等引起的争议内容,应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于涉及投资、造价、股权转让、服务质量与标准、补偿补贴、合同履约、风险分担、利益分配、承诺与保障、考核等内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的,应在 PPP 合同平等性、契约性、可谈判性基础上,以民商事合同的性质采用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二是要统筹兼顾纠纷解决的成本、效率、制度、文化、实践等多方面因素,根据 PPP 机制的目标所在,以合作共赢、风险合理分担的PPP 目标为导向,尊重当事人合理预期,兼顾项目的公益性、运行的连续性、财务的可持续性等,借助行业第三方专业力量进行调解,也许是比较现实、高效、公平、 合乎中国国情的解决方式。
王安风(行业类 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宣传发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推动 PPP 条例乃至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明确 PPP 争议的性质定位,做到解决争议有法可依。二是引导纠纷各方以效率和成本为导向,借鉴当前民事纠纷解决的各层面操作经验, 推进自力、社会、公力救济相结合,尽量降低相关纠纷成本, 提升效率。其中政府可以出台政策,免除相关合同争议政府方选择纠纷方式的担责之忧。三是积极推进 PPP 合同全面梳理工作,通过补充协议尽可能的消除争议隐患,同时完善相关争议解决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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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娟(学术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对于“如何有
效解决PPP 项目合同争议?”,关键是需要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若可以采取协商解决,则需要合同方各自提出争议解决方案予以谈判,解决方案需要有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力的专家或咨询单位协助。无法进行协商的,则进入相应的法律程序。为此,建议如下:一要根据合同争议产生的阶段, 采取最小化损失的争议解决方式。二是合同产生争议多是因为经济事项,聘请专家和咨询单位需要考虑其专业能力,一旦进入到争议阶段,对专业能力和协调能力的要求会更强。三是争议解决中要坚持“中性”和“妥协”选择,以有利于项目尽快推进、减少摩擦成本和延迟成本为目标。四是若进入运营期阶段争议,需要保证项目正常运营为前提来处理纠纷。
章贵栋(行业类 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如果是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同争议,三点认识供参考。一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应该充分尊重和重视PPP 项目提供的磋商确认和合同谈判机制,在前期就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分配机制,可以有效化解大部分的合同争议。二是PPP 的履约是互为前提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都应有义务提醒对方的履约义务,并做好沟通和反馈记录。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充分披露项目合约双方的履约行为,增加透明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朱静(法律类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有效解决 PPP
项目合同争议重点:一是要在合同起草和谈判时提前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建立好合同的“违 约预防机制”,包括政府方的违约预防和社会资本方的违约预防,尤其是社会资本方的违约预防。当然,合同属于法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的范畴,合同的编制和谈判应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和主 导,这样才能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从预防争议和纠纷的 角度设定针对性强的合同条款,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做到有合同条款可依,才能真正起到解决合同争议的作用。
宋义武(政策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解决 PPP 项目
合同争议路径。一是如出现争议,首先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解决,双方应严格履行。二是原合同未明确的争议事项,应 本着相互协商、地位平等、解决问题、互利共赢的原则,形成解决争议的办法,签订补充协议。三是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征求双方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四是原合同有解决争议的现定,但某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在协商无效 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先发律师意 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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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穷志(学术类 武汉大学):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入手,
提出三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道德比法律约束更广泛,但约束力力度不够。建议建立 PPP 信用黑名单制度,公开失信、失德单位和个人的失信失德信息,视情节轻重决定其远离 PPP 程度。二是确立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平等地位,确定 PPP 合同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PPP 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的合作合同应是具有一定行政因素的民商事合同。三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现行合同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对于双方履约行为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友好协商,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对于专业技术争议,提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供解决方案。对于政府监管、授权越权等行政行为争议,适用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薛起堂(法律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三点认识
供参考。一是根据合同争议内容确定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现在尚无法律明确 PPP 项目合同的性质,但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所以在现有法律范畴下,PPP 项目合同具有双重性质,发生争议后根据争议内容,如果是特许经营条款发生纠纷一定要进行行政诉讼,否则即使约定民事仲裁也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民事部分可以选择法院或按照约定进行仲裁裁决。二是PPP 项目合同争议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协商解决。PPP 项目合同不同于其它的合同,PPP 项目涉及公众利益,一旦进行诉讼程序,就说明该项目已成为了失败项目。因为诉讼程序(包括仲裁)耗时耗力,在官司没有结束前,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所以协商是最好的方式,合同能继续履行就继续履行,如果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最好是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新的股东, 保持项目继续进行建设或运行。三是协商解决需要专家进行调解。很多 PPP 合同纠纷是因为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确,或者是前期方案或合同条款设定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如不合理条款导致金融机构不给贷款等。这类纠纷本来很好解决,把不合理条款修改过来就可以了,但很多政府官员不懂 PPP 的特殊性,不同意修改。这就需要专家出面,给政府和企业讲清楚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合同无法履行,协商解除合同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最小。
谭敬慧(法律类 北京以安律师事务所):PPP 争议解决,
涉及核心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如果已经走在争议的路上, 而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至少目前是,就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则予以解释,尤其是司法的意见很重要,否则仲裁做不好, 比如,如果有提起仲裁管辖的异议,或者事后涉及仲裁超裁等事项,均可能面临撤裁。但是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呼吁仲裁,以我们国家政府机构对待公法人名下争议的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未必不支持仲裁,建议让仲裁的方式尽可能在民商事争议环节走得顺利一点,合理一点,尽可能让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行为认定不扩大解释,让可以确定的尽可能正确,不要扩大至其他争议区域,如此,也可以让 PPP 模式走得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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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雅琴(咨询类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点
建议供参考。一是承认 PPP 合同的不完备合同属性,从规范层面允许 PPP 合同各方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有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原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双方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工程招标关于招标刚性与合同变更之间关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系的处理,不宜生硬套用到 PPP 上,3 年期的合同和 30 年期的合同不宜采用同一套监管思维。做到这一点,就可以将绝对大数纠纷通过合同双方的协商谈判来解决,不会上升到争议层面。二是上述思维要特别向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 以给予政府一方履行正常合同权利义务的合规性支持。三是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约的监管,防止由于政府支付迟延、政府相关手续办理迟延或不合规引发的交叉违约争议。四是加强合同变更的信息公开,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不当损害。
连国栋(咨询类 山西万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在目前情况下,PPP 合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要工作成果的体现,如何强化合作,避免纠纷,四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做好 PPP 项目的事前设计,从PPP 项目的实施方案、PPP 合同的起草、项目公司章程,都应由专业公司设计, 法律从业人员把关,政府做好评审,同时在合同起草中,要注重合作精神,兼顾好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利益,从源头降低纠纷的发生。二是做好 PPP 项目的建设期过程监管,PPP 项目本身是动态的,因此做好 PPP 项目全流程动态监管服务非常有必要,而合同纠纷很多时候,是体现在投资、造价、融资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专业的全过程咨询顾问必不可少,可以有效降低实施过程中合同纠纷。三是做好 PPP 项目事后监督,PPP 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运营期涉及到运营成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绩效考核等方面,而且绩效考核方案的合理关系到支付高低,因此在 PPP 合同中应对运营绩效考核的具体流程、标准、实施进行明确约定,以使将来有规可依,避免合同纠纷。四是建立 PPP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合同纠纷造成两败俱伤,通过协商、调节中心、仲裁等机制,及时将纠纷予以解决,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小病拖成大病,加大解决难度。
黄山(法律类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三点认
识供参考。一是公益优先。需要充分重视 PPP 项目的公益性。在尽可能合理的范围之内,相关各方均应尽力避免因争议而损害公共利益。二是专业为重。各方需要承认PPP 项目争议解决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协调机制加以处理。在双方走向仲裁庭或法庭之前,最好能够通过专家协调机制厘清分歧, 解决问题,化解争议,而不是片面追求一个非黑即白的判决结果。三是利益平衡。绝大多数 PPP 项目争议源自于风险分担机制的设置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导致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失去平衡。因此,重视政企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重视外围安排(融资、施工、供货、保险等)对这一平衡的影响,重视合同条款与条件的科学设置,秉持契约精神,才是更好地预防和消解PPP 项目争议风险的关键所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袁家楠(法律类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得承认 PPP
项目争议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或合同纠纷,所以解决的专业性,往往决定了解决效率,避免片面追求一个非黑即白的判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决结果。同时,我们还需要强调专家参与解决争议的必要性。童玫(咨询类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按
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遵重历史,公共利益优先”的原 则处理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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