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签约后无法完成融资, 实施机构如何确定新的社会资本?——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是重新采购?

文章来源:财政部PPP中心碳交易网2020-01-03 09:42

一、热点关注
朱磊(咨询类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原项目公司在与政府方签订《PPP 项目合同》之后,迟迟无法
完成融资落地,某企业 A 有意接手并与原社会资本方达成合作意向,由企业 A 收购原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出资,并主导后续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工作。目前企业A 是直接与原社会资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还是由政府组织新的社会资本方采购?不知道金融机构在后续项目融资的 时候会认可直接股权转让行为的合规性吗?
(1)合同不以融资交割为生效条件;(2)社会资本方 和政府方均已实际出资;(3)已利用资本金推进部分项目 建设,实际建设比例 20-25 ;(4)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需政府方书面批准;(5)合同未约定固定的锁定期,但约定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需政府方书面同意。
二、交流实录
(一)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杨云(财务类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政府书面同意,可以不需要重新采购,
 
不少地方在合同谈判阶段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满足融资需要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叶辉(行业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新采
购一遍,企业 A 不一定中标,当然视项目条件也不排除流标的可能。重新招标肯定是最安全的做法,但不一定是最高效务实的做法,个人认为在征得实施机构同意前提下,可按不高于原中标条件协议转让给企业 A。
王小文(咨询类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企
业 A 条件不低于原社会资本方,且协议合作条件不高于原中标条件的前提下,经政府同意的股权转让,应该是利于本项 目推进的最佳选择。
(二)重新采购
连国栋(咨询类 山西万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考虑重新采购,如果直接收购,那股权锁定相关
条款就会失效。如果与原社会资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可行, 很可能很多项目转包、卖项目的情况会大量发生。
张武龙(财务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议
重新采购,否则构成采用合法手段非法获得项目。
马勇(行业类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必须进行重新招标,否则违反招投标法有非法转包嫌疑,采取政
府方重新采购方式较为合适。
段志文(财务类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这种情
 
况应杜绝,避免市场效仿,卖项目。
潘敬锋(行业类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优质的
壳中标后,再卖给有钱的企业。金蝉脱壳。加剧劣币驱逐良 币。
(三)视具体情况决定
薛起堂(法律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关键看实施方案和 PPP 合作合同是否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有限制,如
果允许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企业 A 直接收购原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份即可,但也需要政府方认可。如果不允许 股权转让,只能解除原 PPP 合作合同,政府重新采购社会资本方。
如果项目已经建设,股权没有锁定期,为了项目进展, 报政府同意,股权转让是最好的方式,政府会考虑企业A 是否具备投资人条件。另外,项目目前已经建设了 20,重新招标也比较麻烦,重要的是耽误项目进展。
李成林(法律类 建纬律师事务所):如果融资不到位,
按理应当是合同未生效。在合同不生效的情况下,转让也不会产生效力,收购风险较大。但可以看合同约定,与政府谈 判等。中标即转让也违反了招标法。最合规的,就是重新采 购。如果合同没有融资生效要件,也进行了建设,部分资金 到位,可以采取政府同意或批准的方式,进行收购。
樊林(法律类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一是融资不
 
到位和PPP 合同是否生效没有直接的关系;二是关键看实施方案和PPP 合作合同是否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有限制,如果允许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企业 A 直接收购原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份即可,但也需要政府方认可。如果不允许股权转让,只能解除原 PPP 合作合同,政府重新采购社会资本方;三是融资不到位,属于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属于社 会资本方违约的情形。
另外,中标就转让确实违反招标法,这是关键问题。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