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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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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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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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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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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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条 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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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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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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