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和项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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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13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在湖南某电厂的项目中,社会资本就因没能完成融资而被没收了投标保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PPP项目资金投入量较大,社会资本应充分利用现行PPP项目融资政策,设法取得与项目投资周期期限更匹配、利率更优惠、担保要求更宽松的融资资金,在棚改项目、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上积极争取国开行的政策性贷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利率优惠的国外贷款支持。社会资本还应充分了解各类创新融资工具的特点和发行条件,通过不同融资工具的有效组合,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比如,针对分期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项目在建设期间可以通过项目收益债(票据)进行融资,项目建成后则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社会资本应邀请金融机构前期尽早参与到项目中
结合金融机构的意见合理确定合作模式、设计融资方案和交易结构。对于社会资本来讲,PPP项目资金来源应作为决策前的重点安排,而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又关系到社会资本与政府的PPP具体合作方案,因此,金融机构及早介入极有必要。如果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支持函件需要政府协助,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要求,及时落实到PPP项目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中。
交易模式和建设手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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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模式和建设手续的合法性是金融机构融资的基本前提,社会资本应当高度重视,以免遭致融资风险。以资产证券化、公司债和项目收益债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名为PPP实为BT的项目包括由融资平台作为BT甲方的项目,因为系以地方政府以及融资平台为债务人,项目将无法发行资产证券化、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在项目性质上,若是名为保障房实际未纳入国家保障房计划的将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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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通过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重视项目收益权审批及证明文件,设法通过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担保是项目融资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实践中,很多社会资本尤其是工程企业往往忽视资产的积累,自身资产状况满足不了金融机构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依赖政府和项目寻求担保支持。就政府提供的支持而言,过去较常见的是未来土地出让收益和融资平台担保,根据发改委企业债新政,未来土地出让收益不能作为发行企业债的偿债保障措施。而融资平台的信用随着其融资职能的逐步剥离,没有政府隐性担保的融资平台实际担保能力可想而知。鉴于此,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取得项目收益权的相关审批证明文件,以便办理质押融资。